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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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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5起!黃山法院發(fā)布!

2022年06月27日 15:40:18 來源:黃山廣電臺

昨天是第35個國際禁毒日,為深化全民禁毒宣傳工作,黃山法院發(fā)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嚴厲正告毒販分子早日投案自首,呼吁廣大市民朋友珍愛生命,遠離毒品,共同提高識毒防毒拒毒意識和本領,共同織密禁毒防護網,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園。


1.陳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毒中介”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共犯論處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陳某明知張某、賀某某、汪某某、陳某甲等人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販賣,三次介紹他人到武漢毒販丁某某處購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748.5克。其中,2019年6月陳某同賀某某、汪某某、陳某甲一起前往武漢交易,并幫助將毒品賣給毒販張某、沈某某等人;2019年7月,陳某介紹張某到武漢購買毒品,返回旌德途中在九華山高速公路服務區(qū)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xiàn)場繳獲甲基苯丙胺248.5克。


【裁判結果】


黃山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多次買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陳某在共同販賣、運輸毒品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陳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陳某在本案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認罪認罰,可根據認罪認罰的階段、價值和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依法從寬處理。該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官說法】


毒品犯罪不僅會摧殘吸毒者的身體、消耗其金錢、侵蝕其精神,還會造成妻離子散等家庭悲劇,更會引發(fā)盜竊、搶劫等衍生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居間跨地域販毒案件,陳某掌握著上家丁某某販毒信息,不僅沒有向公安機關舉報打擊摧毀毒源,反而利用信息源、情報網的優(yōu)勢干起了“毒中介”,通過牽線搭橋的方式,“撮合”張某等下家與上家丁某某完成毒品交易,使得毒品跨區(qū)域蔓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無論其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本案中,陳某在三次毒品交易中均是其與丁某某單線聯(lián)系、指揮,對案涉毒品交易的發(fā)起和達成起重要作用,其在交易中實際已超出居間介紹者的地位,可認定為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



2.鄭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莫輕信“偏方”,違法種植罌粟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鄭某某從其朋友姜某某處偶然得知其得病曾吃罌粟果止痛,故從姜某某處獲取了一塑料袋罌粟種子。鄭某某于2020年9月在黃山市高新區(qū)金村小區(qū)靠皖贛線鐵路一側荒地上播撒罌粟種子種植罌粟。2021年4月6日在罌粟成熟前被公安機關民警發(fā)現(xiàn)并鏟除,共計1437株。


【裁判結果】


屯溪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非法種植罌粟,數(shù)量達五百株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鄭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且犯罪時已滿六十五周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該院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說法】


罌粟是“鴉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材料,在食品中添加或者食用劑量過大會導致成癮,對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我國刑法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其中不滿3000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3000株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司法實踐中非法種植罌粟的行為屢禁不止,且往往以老年人居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其法律意識淡薄,輕信民間“偏方”而種植罌粟用于治療疼痛等疾病,殊不知已經觸犯法律,情節(jié)嚴重的,將會受到刑法懲處。本案中鄭某某非法種植罌粟達1437株,出發(fā)點雖是用于治病,讓人深感同情,但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教訓十分慘痛。在此,也希望更多的老年朋友們有病痛要及時到正規(guī)醫(yī)院就診,莫輕信民間“偏方”“土方”“秘方”,貽誤就診的最佳時機,已經種植罌粟的,要立即自動鏟除。



3.付某某運輸毒品罪案

——明知毒品而運輸,無證據證明存在販賣等犯罪故意的,應認定為運輸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某(系吸毒人員)駕駛三輪摩托車從江西省都昌縣前往浙江省慈溪市,2016年8月2日8時許,途經歙縣公路局門口路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被當值交警發(fā)現(xiàn),隨后在處理事故期間逃離。民警在核查付某某攜帶物品時發(fā)現(xiàn)少量透明晶狀物及吸毒工具,并在其攜帶的竹椅竹節(jié)內發(fā)現(xiàn)一大包和五小包透明晶狀物。經黃山市質檢中心檢驗,該透明晶狀物總計凈重量約為90.94克。經黃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透明晶狀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裁判結果】


歙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而使用交通工具非法運送,且數(shù)量大,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該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付某某通過隱秘方式跨區(qū)域運送毒品,社會危害性大,雖然其辯稱毒品系為自己吸食而攜帶,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shù)量未達到較大標準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毒品數(shù)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根據其具體的行為狀態(tài)定罪,處于購買、存儲狀態(tài)的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處于運輸狀態(tài)的認定為運輸毒品罪。付某某作為吸毒人員,在駕車前往浙江省慈溪市途中被當場查獲,毒品數(shù)量達到較大以上,表明其并非單純以吸食為目的,在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況下,根據其客觀行為狀態(tài)認定為運輸毒品罪具有正當性。



4.王某某販賣毒品案

——“以販養(yǎng)吸”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員)常年吸毒,無固定工作。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間,其先后在休寧縣海陽鎮(zhèn)鳳凰山三里亭、川湖村口、川湖橋頭、濱江路大鰲處等地,分別六次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給羅某、胡某某、章某某等人吸食,得贓款共1700元,用于購買毒品吸食。


【裁判結果】


休寧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販賣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表示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該院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官說法】

“以販養(yǎng)吸”是指行為人既吸食毒品,又販賣毒品,以販賣毒品獲取的利潤支持吸食毒品,不僅毀滅自己、禍及家庭,還危害他人、危害社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販養(yǎng)吸”毒品犯罪案件,王某某為避免“坐吃山空”,保證自己能夠持久吸食毒品,而選擇通過販賣毒品來獲得經濟來源。雖然其販賣毒品數(shù)量不大,但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導致毒品快速進入消費領域,在一定社會區(qū)域范圍內蔓延,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安全和社會秩序,應予依法嚴懲。



5.肖某某、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多人或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依法應予懲處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四次在其租賃的共享汽車內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并參與共同吸食。同年10月,被告人蔣某某先后三次在位于祁門縣祁山鎮(zhèn)濱河路其住宅臥室內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并參與共同吸食。


【裁判結果】


黟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某、蔣某某分別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肖某某、蔣某某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該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判處肖某某、蔣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并均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既可以是有償?shù)模部梢允菬o償?shù)?,也不論自己是否參與、是否收費,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刑法規(guī)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肖某某租賃的共享汽車是其用個人信息注冊、租賃使用,其對該共享汽車有管理、控制權,其多次允許他人在共享汽車內吸食甲基苯丙胺,依法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蔣某某多次允許他人在其住宅內吸食甲基苯丙胺,依法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編輯:洪書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