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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祁門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周某飛、周某如盜竊一案并當庭宣判,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并責令他們退賠被害人損失9628.7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飛與周某如系父子關系,2018年4月至6月的夜晚,被告人周某飛駕駛其本人小汽車,帶著被告人周某如三次從屯溪出發(fā)到祁門縣祁紅鄉(xiāng)、蘆溪鄉(xiāng)、平里鎮(zhèn)等地,采用撬棍撬門、撬窗等方法入戶盜竊15起,盜竊財物價值共計6138.7元。2018年11月的夜晚,被告人周某飛單獨駕車到祁門縣安凌鎮(zhèn)入戶盜竊6起,盜竊財物價值共計429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飛、周某如已退贓800元。
盜竊案時有發(fā)生,但父子倆齊上陣的實不多見,且本案中周某如與周某飛皆曾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周某如于1991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周某飛于2005年、2011年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及有期徒刑兩年零十個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如、周某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共同多次入戶實施盜竊,數(shù)額較大,二人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在共同盜竊犯罪中,被告人周某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如在共同盜竊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周某飛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如系從犯,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當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周某飛、周某如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