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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上午,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由黃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戚懷民受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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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 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戚懷民利用擔任淮北市紀委副書記、淮北中院副院長、院長、阜陽中院院長、宿州中院院長、一級高級法官的職務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款撥付、案件處理、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安徽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欽豐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徐欽亮等單位或個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81.922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戚懷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各方爭議焦點,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充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作最后陳述,整個庭審井然有序,歷經三個多小時。因該案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將擇期進行宣判。
來 源:黃山中院
編輯:陳瑩